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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中南大学字〔2018〕3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优良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校处分决定作出前,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先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确定的处分等级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按多次违纪认定;以较重的处分等级加重一级对其合并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按最近的一次重新计算。

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保卫部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他人被教唆、诱使而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分。

第十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3.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4.学生因患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5.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而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在共同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3.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4.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

5.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诽谤、威胁、诱惑、贿赂、恶意举报、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至违纪处分解除之日止,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侵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2.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违反学术诚信原则,代写或买卖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所涉价值在 2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 200 元以上不足 5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所涉价值超过 5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损坏公共财物 500 元以上不足 1000 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共财物 1000 元以上不足 20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公共财物 20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执行学校关于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或未经批准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视为旷课。

学生旷课超过一天的,每天按 8 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实际旷课时数累计计算。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 12 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累计旷课达 12-32 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 33-48 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 49-60 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超过 60 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学生无故连续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应予退学,拒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有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用电,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破坏网络信息资源的;

2.复制或传播带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等信息的;

3.盗用他人账号或侵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的;

4.编造、传播虚假言论、信息对社会、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有扰乱社会或学校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诚信原则,在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奖助学金评选、评奖评优、项目申报等工作中,提供不实虚假信息、材料,或为他人提供、隐瞒不实虚假信息、材料的,除取消相关认定评选资格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4.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有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散布非法言论,传播非法内容、散发未经登记和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诽谤,或非法公开他人信息、侵犯隐私权、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等,给当事人或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吸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盗用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4.其他学生行为有失诚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学生违纪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实行主任负责制,学生违纪事件所涉职能主管部门(教学管理、本科生管理、研究生管理)的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所涉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生违纪事件所涉职能主管部门的分管校领导;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学生违纪事件所涉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研究和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领导小组可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工作人员列席。

第二十五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由下列部门负责调查取证:

1.涉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所列违纪行为,当事学生为本科生的,由教务部和相关学院调查取证,当事学生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调查取证;

2.涉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由宿舍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调查取证;

3.涉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违纪行为,由信息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学院调查取证;

4.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由保卫部、相关部门和学院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地搜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的,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自发现该违纪行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将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鉴定、勘验的时间均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二十七条 经过查证核实后,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自收到证据后 3 个工作日内审核证据。证据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移交给相关学院;证据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调查取证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期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相关学院自收到证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当事学生了解情况,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谈话记录,并作出书面处分建议。

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学院作出书面处分建议并审核签字、加盖公章,连同证据、学生书面陈述、学生的书面谈话记录或者学生弃权说明等一并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自收到相关学院处分建议后,3 个工作日内作出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含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经相关学院、部门会签后,将拟处分决定书连同学院处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法律事务部审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相关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将拟处分意见告之学生并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后,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提出正式处理意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及时向受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书;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处分决定予以公告。其中,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其他处分决定可以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通常为 12个月。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限由学校研究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 个月。

处分期满学生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院考察学生处分期综合表现并形成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审核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学生在处分期表现良好且没有发生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经解除处分程序,学校解除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学位授予及其他学生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文书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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